《中国武术段位制》组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中心下设全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及考评鉴定委员会。
第二条 全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科研部行使其职能。其职责为:
(一)负责段位制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各地段位制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段位制服装、徽饰、证书的监制和发放工作。
(四)办理高段位晋段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全国武术段位考评鉴定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段位制办公室主管人员和武术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全国武术段位的考评工作。
(二)负责全国高段位的晋段考评工作。
(三)审定武术段位理论考试试题。
(四)鉴定段位考评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 地方各级段位考评委员会
(一)省级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及行业体协责成武术主管部门聘请不少于5名武术六段以上人员(其中高段位人员不得少于2名)与有关主管人员组成。
(二)地(市)级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聘请不少于5名武术中段位人员与有关主管人员组成,其中中段位人员中六段不得少于1人,五段不得少于2人。
(三)县(区)级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各县(区)分管体育的部门聘请不少于5名武术中段位人员与有关主管人员组成,其中中段位人员中至少有1名以上是五段。
(四)各级考评委员会属非常设机构,在每年一次的考评活动前,临时组成,但需报送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评委资格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调配。
第五条 武术段位的申报
(一)申报时时间定为每年6月1日-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入段的人员,必须具有初步武术技能,并接受武德和武礼规范教育。
2、晋段人员必须崇尚武德,并掌握段位位制规定相应段位的套路或散手及理论。
3、达到晋段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段位。
(三)申报手续
1、申报时,本人须填写入段(晋段)申请表及交本人2寸免冠近照4张。
2、晋段须上交现段位的证书(复印件)。
3、按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申报费。
第六条 考评与审批办法
(一)考评时间为每年8-9月份,凡申报入段(晋段)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段位考评委员会组织的考评,审批时间为每年的10-11月。
(二)只有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才有权审批和授予相应的武术段位。
(三)考评的内容、标准和方法见《〈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暂行办法》。
(四)各级地方考评委员会,应及时将申报合格者的材料上报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并由体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申报者通知考评结果。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获得入段资格和一段由县(区)级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组织考评,并经本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二)晋升二至三段由地(市)级考评委员会组织考评,并经本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三)晋升四至六段由省级考评委员会组织考评,并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四)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越级审批。
(五)各级审批部门须将本年度审批入段(晋段)的人数汇总逐级报送上一级审批部门,直至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报送时间:县(区)级为每年12月10日前;地(市)级为12月20日前;省级为12月31日前完成。
第八条 入段(晋段)培训。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批权限就与之相应的入段(晋段)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
第九条 证书、服装和徽饰
段位的证书、服装和徽饰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和发放,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段位资格的丧失
凡具有段位资格者,如触犯国家法律、法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则被视为自动丧失段位资格。
第十一条 各直属体育院校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和在国内的外籍人员申报入段的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